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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博鳌机场净空运行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半岛综合平台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4-20 16:33:35
详细信息

  为确保海南博鳌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和《建设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建规〔1996〕339号),现就加强博鳌机场净空运行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二、严格控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高度,确保机场净空范围的安全。机场管理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机场总平面规划及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并报市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是保障飞行安全,必然的联系城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特殊地域,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迁建、改(扩)建活动,都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批准;如该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了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审查批准前必须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公司)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提出允许建设及条件或不允许建设的意见,并于15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四、机场管理公司要对机场净空状况做经常性监督、检查,主动向机场周围的单位和个人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防止和避免机场净空区出现障碍物,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的正常使用。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六、建设博鳌机场的公告发布后,擅自在净空区域修建超高建筑物或设备,其超高部分必须予以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建筑物、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对造成飞行事故,造成国家和旅客生命财产损失者,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和附近虽未超出净空障碍物限制,但对飞行安全有影响的建筑物、设施和自然物体,必须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标志。

  八、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工业、科技、医疗设施、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电磁环境。

  九、各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协助机场管理机构保护机场围墙、围界、挡土墙,不得翻越和破坏围墙、围栏等围护设施。

  十二、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管好放养的家畜,禁止在机场范围内放养,家畜放养不当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

  十三、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机场导致非常严重损失、给国家和旅客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