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硫磺熏辣椒“熏”出3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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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以出产有毒、有害食物罪一审判处李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李良是邵东县人,在长沙市高桥干货大市场运营“李文干椒批发商行”,从事干辣椒出售。2012年7月,他在长沙县跳马乡白竹村吊楼子组租借一个约500平方米的库房,将3万余斤红干辣椒寄存在内。他在库房中砌了三个灶台,买了90袋工业硫磺,用来熏制干辣椒,让蒸发的硫磺浸染到干辣椒上,使熏制后的干辣椒色泽光艳。2013年1月10日,长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时,李良已用硫磺熏制干辣椒15760公斤。经湖南省食物质量监督查验研究院查验,这批干辣椒二氧化硫残留量查验成果为3.48g/kg,大大超越≤0.2g/kg的有关规定要求,不符合食物安全国家标准。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判定,该批红干辣椒标值117885元。2013年3月26日,检察机关以李良出产有毒、有害食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审判法官何晓璐以为,李良为牟取不合法利益,熏制干辣椒时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质料硫磺,其行为已构成出产有毒、有害食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或许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之规定,并鉴于李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用工业硫磺熏制干辣椒,李良遭到法律制裁,这对那些赚取违心钱的不法商贩是一个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