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决议书 闽榕渔罚〔2024〕3-8号
来源:半岛综合平台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5-02-04 17:27:48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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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男,闽长渔230**船长,身份证号码:35012119**********,住址: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新建村马山尾**号;联络电线******。):
你未确保渔业船只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况,确保渔业船只契合最低配员规范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查询,现查明:2024年8月31日1230时左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法律支队所属我国渔政35106在连江北泉邻近海域法律巡查时,发现一艘船首刷写“闽长渔230**”的钢质船只正在该海域从事刺网作业,法律人员出示法律证件,奉告当事人查看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责任,在船长江*陪同下,对“闽长渔230**”船进行全方位查看。经查,1.该船船首刷写“闽长渔230**”船名号,船尾刷写“长乐”船籍港,船体原料为钢质,2.该船船上共8个人员,船长江*现场供给了该船的相关船只证书和船上8个人的渔业船员证书,证书均有用,但船上未按《海洋渔业职务船员最低配员规范》配齐职务船员,短少助理船副1名。法律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摄影取证,并要求该船开到琯头中心渔港邻近水域承受查询。2024年8月31日,我法律人员依法进行了查询制作了《现场笔录》。经初查,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则,2024年9月2日,经支队领导批准立案查询,案子由陈路瑜、施呈进承办。2024年9月27日,我法律人员依法对船长江*进行问询查询制作了《问询笔录》,并依法向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与本案相关依据资料。违法现实:1.“闽长渔230**”船的船只所有人是陈*,船长是江*,船籍港长乐,船体原料钢质,船长30.23米,船宽5.8米,主机总功率140千瓦,总吨位140,核定作业类型是刺网。2.“闽长渔230**”船上有8名船员,依照《海洋渔业船只职务船员最低装备规范》的规则:“24米≤船长36米,需装备1名二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5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需装备1名三级轮机长,该船实践装备二级船长和二级轮机长各1名,配员不契合规范要求,短少1名助理船副。江*作为船长,驾驭“闽长渔230**”船于2024年8月31日在连江北泉邻近海域作业时,未按规则配齐1名助理船副。
以上违法现实清楚,并有现场笔录、问询笔录、现场查看相片、身份信息资料等依据证明。
本机关法律人员于 2024年11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闽榕渔告〔2024〕3-8号),奉告了违法现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分事项,并奉告享有陈说、申辩、听证权力。对此,你于2024年11月28日标明对本机关确定的现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内容无异议,无别的的报告申辩的状况,不需要提出听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则。依据你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程度和相关依据,依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分自在裁量规范》FZ01HY-CF-0036一般情节“未形成水上安全出产事端”的规则,你未形成水上安全出产事端,你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为一般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计分分值规范》1204项的规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处分决议:记3分,并处分款人民币5023元整。
你对本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或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述。你逾期不请求复议或申述,也不实行本决议的,本机关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